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-注意事項
‧入境安排
申請獲准的投資者及其受養人(如有)會獲發簽證/進入許可,他(們)可親自往入境處領取,或經在港的諮詢人轉交給他(們)。簽證標籤應貼在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,在抵港時向入境處職員出示。倘投資者沒有適當的來港認可旅行證件,入境處會發予進入許可。同樣安排亦適用於投資者的受養人。
‧逗留條件
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後,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。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,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。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,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(正式批准)。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〈資格準則〉及〈投資管理的規定〉,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年。按此準則,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,每次為期兩年。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,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。
‧注意事項
入境處處長有絕對權力決定是否批准根據計劃提出的居留申請。
投資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資由始至終純屬個人決定和責任。
投資者如因依據計劃進行投資而蒙受任何損失,入境處處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概不負責。
根據香港法例,任何人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的資料,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,即屬犯罪,而該人及其受養人所獲發的簽證/進入許可/延期逗留即告無效。
‧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數據資料
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人的分類(截至2014年3月31日)
|
申請 |
已獲 |
已獲 |
外國國民 |
2,915 |
78 |
1,854 |
澳門特區居民 |
491 |
15 |
345 |
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|
33,769 |
2,267 |
19,265 |
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文件的人士 |
3 |
0 |
3 |
台灣居民 |
536 |
5 |
359 |
總數 |
37,714 |
2,366 |
21,826 |
在已獲「正式批准」的個案中,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分析(截至2014年3月31日)
房地產 |
指定金融資產 |
總數 |
42,528.98M |
136,615.02M |
179,144.00M |
‧相關網址
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|
香港測量師學會 |
香港金融管理局 |
|
香港銀行公會 |
地產代理監管局 |
存款公司公會 |
保險業監理處 |
若對此計劃有不明白的,可以連至讀閱: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-入境指南
若對此計劃感到有興趣的,想了解投資項目及規定,請連至: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-投資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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