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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-注意事項

 

‧入境安排

申請獲准的投資者及其受養人(如有)會獲發簽證/進入許可,他()可親自往入境處領取,或經在港的諮詢人轉交給他()。簽證標籤應貼在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,在抵港時向入境處職員出示。倘投資者沒有適當的來港認可旅行證件,入境處會發予進入許可。同樣安排亦適用於投資者的受養人。

 

‧逗留條件

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後,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。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,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。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,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(正式批准)。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〈資格準則〉及〈投資管理的規定〉,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年。按此準則,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,每次為期兩年。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,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。

 

‧注意事項

入境處處長有絕對權力決定是否批准根據計劃提出的居留申請。

投資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資由始至終純屬個人決定和責任。

投資者如因依據計劃進行投資而蒙受任何損失,入境處處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概不負責。

根據香港法例,任何人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的資料,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,即屬犯罪,而該人及其受養人所獲發的簽證/進入許可/延期逗留即告無效。

 

 

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數據資料

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人的分類(截至2014331)

 

申請
數字

已獲
「原則上批准」

已獲
「正式批准」

外國國民

2,915

78

1,854

澳門特區居民

491

15

345

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

33,769

2,267

19,265

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文件的人士

3

0

3

台灣居民

536

5

359

總數

37,714

2,366

21,826

 

在已獲「正式批准」的個案中,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分析(截至2014331)

房地產

指定金融資產

總數

42,528.98M

136,615.02M

179,144.00M

 

 

‧相關網址

 

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
http://www.hksfc.org.hk

香港測量師學會
http://www.hkis.org.hk

香港金融管理局
http://www.info.gov.hk/hkma

投資推廣署
http://www.investhk.gov.hk

香港銀行公會
http://www.hkab.org.hk

地產代理監管局
http://www.eaa.org.hk

存款公司公會
http://www.dtca.org.hk

保險業監理處
http://www.oci.gov.hk

 

 

若對此計劃有不明白的,可以連至讀閱: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-入境指南

若對此計劃感到有興趣的,想了解投資項目及規定,請連至: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-投資管理

 

或來電至公司諮詢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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